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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
2019-11-07 17:39:49

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

京财会〔2019〕2022号

市级各单位、各区财政局:  :

  根据财政部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财会〔2018〕10号)规定,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:

  一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

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(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);

  (一)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(初级、中级、高级和正高级)的人员;

  (二)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。

 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:

  1.出纳;

  2.稽核;

  3.资产、负债和所有者权益(净资产)的核算;

  4.收入、费用(支出)的核算;

  5.财务成果(政府预算执行结果)的核算;

  6.财务会计报告(决算报告)编制;

  7.会计监督;

  8.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;

  9.其他会计工作。

 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、总会计师(财务总监)的人员,属于会计人员。

  二、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学分

  (一)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单位培训、,社会机构培训、,面授和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;

  (二)继续教育学分不能少于90学分,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,其中专业科目内容学分不能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;

  (三)参加2019年财政部组织的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,成绩获得95-100分的可折算为90学分,成绩获得80-94分的可折算30学分。

  三、继续教育时间

 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并申请登记学分,当年有效。

  四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流程

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后,由会计人员本人及时申请登记学分,具体流程为:

  (一)会计人员登录 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”(http://kj.facc.com.cn/)进行学分登记;

  (二)会计人员如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,可直接在信息采集内容中继续教育部分登记学分,且可将2018年继续教育学分一并登记;

  (三)会计人员如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,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工作,同时完成2018年和2019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。

   五、其他

  (一)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,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,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;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,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,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;

  (二)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,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,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;原在外省市工作,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,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;

  (三)目前,市财政局正在开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,拟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。同时,根据财政部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,正在拟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,拟于2020年1月1日施行。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新开发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中运行,并执行新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。

  特此通知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北京市财政局

  2019年9月26日

  (联系人:张维 ;联系电话:55592316)


出处:北京市财政局

链接:http://czj.beijing.gov.cn/zwxx/tztg/t20191009_1168106_phone.html?from=singlemessage&isappinstalled=0


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网站立场

为什么参加继续教育

  • 职称考试的门槛
    继续教育和会计职称考试直接挂钩,未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无法参加职称考试,严重者已获证书有被取消的可能。
  • 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依据
    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: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继续教育考核、评价结果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、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,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。
  • 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
    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:有无会计证书,只要从事会计工作,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。会计从业考试取消后,会计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,而是跟人挂钩。
  • 升职加薪机制结合
    继续教育新规中明确说明用人单位(尤其是事业单位)要把会计人员升职加薪的机制与是否参加继续教育相结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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